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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霸州市农业局(下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股、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我局年度预算。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及时公开。各股、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规范公开。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农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五)农业项目的申报指南、审批程序、立项下达等管理工作情况;农业管理主要业务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八)本局服务承诺、投诉程序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八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区信息公开平台和霸州市人民政府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股、室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由本股、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到局公开办,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局公开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局公开办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我局办公会审定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局公开办于5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收到申请后,由局公开办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本局形成或掌握、且本局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于我局办公室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各股、室及直属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建设项目信息,是指农业部和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市发改委和廊坊市农业局、廊坊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的、无保密要求的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相关信息。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关涉密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开的责任主体和重点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涉及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公开。

1.局办公室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的公开工作

2.局规划与财务审计科负责将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发的建设项目年度申报通知(立项申报指南)及时提供给市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3.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将本行业省厅编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拟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情况)以及省农业厅、省发改委拟立的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目竣工报告等及时提供给局规划与财务审计科进行复核,复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要依法依时限公开项目信息。有关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其他农业建

设项目的关联信息。

(三)公开的时间与方式

1.公开时间,农业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

个工作日,项目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隈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2.公开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廊坊”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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